中检徽,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徽标,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象征和标志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中检徽的使用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使用范围:
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佩戴检徽:
出席法庭支持公诉;
进行刑事案件侦查;
进行刑罚执行监督;
接待来访群众;
接受新闻媒体采访;
其他院规定应当着装的场合。
检徽种类及佩戴规定:
检徽分为胸徽和领徽两种。
胸徽:在出席法庭时必须佩戴胸徽,佩戴的服装包括夏服、春秋服、冬服和大衣。
领徽:专门为春秋服和冬服佩戴的检察标志,用于出席法庭以外的其他公务场合。如工作需要,亦可佩戴胸徽,但夏服不佩戴领徽。
胸徽和领徽不得同时佩戴,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。
佩戴位置:
胸徽:佩戴在夏服左前胸,中部高低与第一扣眼齐,左右居中;春秋服、冬服胸徽的左前胸,胸徽下端压手巾袋口2厘米,胸徽边距勃头边1厘米。
领徽:佩戴在春秋服、冬服左勃头装饰口眼位置。
着装要求:
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,举止文明得体。
不得挽袖子、卷裤腿;不得染彩发、化浓妆;男同志不得留长发、剃光头、蓄胡须。
非因公务,不得进入营业性场所。
不得佩戴检徽以外的其他徽章。
不宜或禁止使用情况:
执行秘密侦查或其他特殊任务不宜着检察服的;
非因公外出的;
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;
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检察服的情形。
爱护与保养:
检察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养使用检察服、检察徽标和领带,不得变卖、出租、出借或用于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遵守以上规范,有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权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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